东南大学苏州校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发挥校区知识和人才密集方面的优势,多渠道承接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科技任务的顺利进行并完成研究计划,不断提高校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管理办公室是对我校区科技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校区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机构平台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负有协助管理责任。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既要立足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当前国家、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着眼于学科的未来发展,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结合我校区学科特色和科技规划,认真组织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遵循原则:
1.校区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科技任务、部省级科技任务、国际科技合作任务、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技任务,积极组织和扶植各机构平台科学合理组织多学科科技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大、重点科技任务。
2.协调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保证校区拥有一支精干、高水平的基础研究队伍和从事应用开发的科技队伍,提升校区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充分发挥校区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大力倡导多学科交叉和集成,积极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培育发展新兴学科。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充分发挥学部的协调作用,组织相关学科间的科技协作,联合攻关。
第五条各机构平台应本着战略性的眼光制订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技任务;要坚持学科的纵向深入和横向拓展,发挥优势,形成特色,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六条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年度、近期科技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成果申报;督促、检查科技项目的实施;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技统计与总结等。
第二章项目组织
第七条 科技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部委、省市厅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国防科技项目(指军口管理部门直接下达的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指政府下达的项目)等。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科技服务项目、专利许可实施项目以及纵向科研项目内涵之外的项目。
第八条 科技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技管理办公室和项目所在机构平台共同组织管理。
第九条科技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但以机构平台或创新群体、团队申报的科研项目立项后,实行技术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制,双重负责和管理,保证项目高质量完成。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条科技管理办公室积极向各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专家人选,并组织校区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制订和编写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科技信息,并向各机构平台传达和通报有关内容,组织争取各类科技项目;各机构平台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科技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经各机构平台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查盖章后报校区科技管理办公室,由科技管理办公室审定,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统一加盖东南大学苏州校区公章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申请各类科技项目时,需由机构平台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技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校主管领导(或委托科技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方可签约。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是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认,使其具有完整的法律关系。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科技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进行合同评审并通过后,方可签约,加盖东南大学苏州校区公章。各机构平台和个人不得私自以校区名义签订科技合同,否则校区不负任何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为维护科技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校区一律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纳入个人目标考核与科技诚信档案,并在两年内取消其申请各类新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或科技人员担任,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各级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后,应按照科技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认真、如实地编写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编写中,若需改变项目申请书中的有关研究内容或技术指标,必须征得项目下达单位同意或与下达单位沟通后再行填报。
第十八条项目组成员严格按照任务书或合同排名,若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对项目组成员排名进行调整,调整前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进行调整,只允许变更一次,其后不得再行变更人员排名。
变更程序:
1、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由课题负责人及变更前后所有课题参与人签字、所在机构平台盖章确认;
2、科技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确认;
3、相关科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各类、各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验收材料中的人员排名一律以数字化校园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为准。
第二十条项目组成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或试验环境较为恶劣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须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对项目组全体成员进行安全培训,并严格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科技管理办公室,由校区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因出国等原因离开校区,则应对其承担的科技项目进行调整、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报科技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负责人短期出国,其承担的项目由本人或本单位委托临时负责人办理有关事宜,并报科技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完成任务好,综合考评优的项目,校区在一定场合将给予表扬;对任务完成不好,工作进度受影响的项目将出示“黄牌”警告;对确知科技项目完不成,并将要造成损失的科技项目,项目所在机构平台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技管理办公室备案;对交叉性的项目组,由科技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机构平台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校区信誉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73”、支撑计划项目、高技术项目、国家(国防)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国防重点型号、预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校区应作为重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并从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以确保任务完成。具体办法参见《东南大学苏州校区关于鼓励承接科技重大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重点项目的预算,要求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室、科技管理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根据任务下达单位的要求和规定共同编制。编制项目预算必须以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研究任务为依据,预算书与任务书中的关键信息必须严格一致,不得任意增删或修改。采用反映全额经费支出和全额经费来源的方法编制所申报课题(含各子课题)的全额预算。总的平衡公式为:项目经费支出全额预算合计=项目经费来源全额预算合计。课题研究经费是指课题确立后,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必须的相关支出,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支出。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时签定的合同任务书中的各项指标,按期按质完成,不得随意更改研究合同计划。
第五章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接受各级各类检查,年终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如果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上报科技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上级拨款单位要求提交的纵向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其中的财务部分经财务室审核后盖章确认,财务室并按预算要求对后期的支出做相应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对于国家和上级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项目,科技管理办公室实行项目跟踪,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必要时写出书面汇报,连同阶段性研究成果和论文,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在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研究期限内完成。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管理办公室递交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经科技管理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办理和完成验收相关工作。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汇总和评价。
第三十条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科技管理办公室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获奖材料、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三十一条每年年终,各机构平台应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技项目清单及实施、完成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技管理办公室汇总。科技管理办公室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校区年度科技统计材料,做好科技年鉴的撰写工作。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科技经费、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的管理,分别参见《东南大学苏州校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区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区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