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经费管理,保证科技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校区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科技经费来源,分为纵向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纵向项目横向课题经费三大类别:
纵向课题经费来源:1、国家科技计划下达的科研经费;2、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市)、厅局下达的各项科研资助经费;3、教育部拨入的各项科研经费;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下达的各类基金项目经费; 5、国防系统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6、政府下达的国际科技合作经费。
横向课题经费来源: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科技服务经费,专利许可实施项目经费等。
纵向项目横向课题经费来源:政府管理部门下达的各类项目并由合作企业资助的经费。
第二章 科技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 各类科技经费必须进入校区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到款通知单到科技管理办公室办理科技经费到款手续。科技管理办公室按纵向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纵向项目横向课题经费三大类别,在税后提扣有关费用后,核发科技项目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四条 科技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与科技项目无关的开支。课题组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第五条 凡有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预算按有关规定编制,其中校区提扣管理费一律按规定上限编制预算。
第六条 对省部级纵向科技经费,校区管理费提扣比例如下:
1、“973”、“863”、支撑计划:根据国家批准该项目的预算提扣管理费。总体上按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为简化手续,第一次到款一次性提取按总经费预算核定的管理费。需转出的三级课题的管理费,应在合同中明确标出,提取比例原则上按该项目的综合比例确定,综合比例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比例=该项目应提取的管理费/该项目拨款总经费
2、国家重大专项的管理费列入间接费用中。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3、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管理费按5%提扣,不再提人力资源费。
4、我校区承担的纵向三级课题,管理费至少按3%提取。
5、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撑计划等项目,按规定提扣5%管理费。江苏省科技厅以外的省市厅局项目,按12%提扣管理费。
6、纵向项目横向管理课题,校区管理费提扣比例为12%。
第七条 国际合作项目,校区管理费提扣比例如下:
1、科技部及江苏省科技厅下达的国际合作项目,以该项目批复的预算提扣管理费。没有预算的项目按照校区的经费管理办法正常提扣,纳入纵向课题管理。
2、与外企合作的科技服务项目为12~15.5%。
第八条 军工项目,校院系管理费提扣比例如下:
1、创新、国防“973”、预研基金及船舶基金项目,校院系管理费提扣比例为5%。
2、费1处局使用
3、军工“863”管理费按预算比例提扣。
4、不属于上述项目的军工科研项目经费,按12%提扣校院系管理费。
5、军工横向课题校院系管理费提扣比例为12%~15.5%。
第九条 校区管理费提扣比例在12%以下或按预算提扣的项目,按该项目提扣额(即项目经费与提扣比例之积)分摊到校区原规定的管理费12%中。
12%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学校应扣项目
分摊比例
校管理费
5%
校科技资助
2.8%
校科技发展基金
1.5%
科技处科技发展基金
0.5%
院系行政办公经费
1.1%
院、系主任基金
1.1%
合计
12%
对横向科技经费,校区管理费提扣比例为12%~16.5%,分摊明细详见下表:
横向科技经费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学校应扣项目
分摊比例
校管理费
5%
校科技资助
2.8%
校科技发展基金
1.5%
科技处科技发展基金
0.5%
院系行政办公经费
1.1%~3.35%
院系主任基金
1.1%~3.35%
合计
12%~16.5%
对横向科技经费提取的校区管理费最高不超过16.5%,最低不得低于12%,其中院系行政办公费和院系主任基金应按等比例提取。
第十条 已签订国家、省部级各类项目合同,并确认经费非国库拨付,经科技管理办公室认可后,在经费未下拨前,冻结相应经费的情况下,项目经费可赤字运行;经费到达后正常办理入帐手续,并放开其冻结的经费。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合同或有效协议,对于确有硬件设备的纵、横向科技项目(其中纵向项目管理费按12%正常提扣),其硬件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0%;其经费建立同号A、B两个经费本,其中A本为软件开发部分,其经费提扣比例参照本办法第五、六、七、九条执行;B本为合同、协议中明确属于硬件购置部分,其经费提扣比例为2.5%的校管理费。其他有预算提扣管理费的纵向项目参照第五、六、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对加工、测试、检测、模块、元器件、电机等不属于硬件设备范围,原则上按软件正常提扣,不作为转出款,不在硬件本列支。
第十三条 除合同(任务书)中已规定设立子课题,并明确各子课题项目负责人职责的项目外,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可在校内设立若干子课题,设立子课题的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
1、原则上纵向项目总经费≥30万元人民币、横向项目总经费≥50万元人民币;
2、子课题经费数应不少于8万元人民币。
3、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整个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对项目按合同(任务书)完成负责。在经费分割前,项目负责人需考虑项目预算书的总预算安排,确保项目经费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便结题时经费决算合理规范;同时应分别与各子课题负责人签定校区内合作协议(双方签字、所在机构平台盖章)。协议内容应当包括:项目负责人根据总预算明确子课题经费使用额度、使用范围及其预算,承担研究工作内容、知识产权归属等。
4、在办理项目入帐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立项信息表,科技处经费管理人员根据校区内合作协议中规定的经费分割办理项目与子课题经费本。经费按项目与子课题负责人所在机构平台进行统计。子课题经费支出汇总至项目进行决算。
5、子课题设立后不纳入晋升、奖励范畴,研究人员排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或立项信息表中顺序确定。
第十四条 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必须根据有关合同或有效协议,经科技管理办公室签字后,经费(不作任何提扣)方可转出。合同中未明确协作单位,后因科研工作需要外协,必须与协作单位另签委托合同(但协作费用额度不能超出主合同预算额度)方可转出经费,但需按转出金额提扣2.5%管理费。
第十五条 在校区内、外因科研项目合作、制作设备等支付科研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先申请、本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平台公章,经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转(拨)款手续。校区内科研合作转款仅限横向与横向之间调进调出,且需签订校区内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对不出具检测报告的测试合同,必须由机构平台负责人承诺“校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出具检测报告”方可签科研合同入账,校区出具的发票只能开科研费,不能开测试费。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预算掌握使用。非业务性开支要报机构平台审批,专控商品的购置要报校区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使用,必须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机构平台公章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各单位应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纵向项目原则上根椐项目进度使用,横向项目当年度经费未使用完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科研临时用工(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及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劳务性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列出计划,其发放标准按校区人事及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这类费用在符合项目经费预算的前提下,均从科研课题劳务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如出现科技项目研发成果未达到合同或任务书的有关要求等违法、违约情形,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筹措资金给予赔偿。校区在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扣除已实际提取的管理费,其余部分有权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交纳营业税等的科技服务项目,其费用在该项目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定合同前应作好预算。
第三章 科技经费结算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技项目,在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其经费原则上应根据预算全部用完;若任务下达单位对结余经费无明确要求,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后,其结余经费可按以下比例作结算处理,原经费本予以注销。即课题组再起动经费 65%(转入结题经费本),课题组结题酬金 33% ,校管理费2%。
第二十三条 横向、军工横向科技项目在确认项目已经完成后,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时,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其结余经费按以下比例作结算处理,原经费本予以注销。即课题组再起动经费 30%(转入结题经费本),课题组结题酬金 66% ,校管理费4%。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各有关机构平台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技管理办公室,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款与国家有关管理办法不一致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校区科技管理办公室和各机构平台应共同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对合理使用经费与节支上有突出贡献者应予以奖励;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个人收入,包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课题劳务酬金等总和超过国家纳税规定时,应主动按章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校区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各机构平台可以根据本管理细则制订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区科技管理办公室与财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