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苏州校区关于鼓励承接科技重大项目的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08-08-20浏览次数:1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精神,加快实现我校区高水平科学研究建设目标,促进校内科技资源的整合利用和学科交叉,有效提升科技源头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培育有较强实力争取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杰出领军人物和科研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调动全校区科技人员参与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努力争取和勇于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更好地稳定和壮大科研队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集中校内科研力量,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同时,引导和鼓励校内外优质资源的强强联合和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目标导向,紧密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沿技术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开拓新的研究方向,加强学科间交叉,产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以及为国家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做出主要贡献的标志性成果。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列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1、牵头承担的国家“973”项目、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2、牵头承担的重大科学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防创新重大项目;

3、牵头承担的国家支撑计划、“863”重大项目、专项,国家各部委重大项目;

4、牵头承担的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到校扣款经费500万元以上,不含基本建设费)。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东南大学苏州校区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类重大项目的前期预研、组织申报和过程管理,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系)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财务室派专人负责重大项目从预算到决算的全过程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七条 针对我校区牵头承担的重大项目,科技管理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项目协调,必要时成立由校区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平台人员组成的项目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各项目组成立由项目负责人(总设计师)牵头、课题负责人参加的项目执行小组,具体负责与协调项目执行过程出现的技术问题;有条件的项目可以成立由国内同行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对项目的技术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第九条 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的合同评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交项目合同或任务书。

 

第四章 政 策

第十条 鼓励与支持多机构平台、多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教授开展跨学科的科技研讨与沙龙,按照重大项目要求,酝酿形成项目建议书,活动经费由校区提供。

第十一条 对思路新、基础好,有可能承担各类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经评审后,学校给予培育经费,必要时学校可提供专项科研业务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通过承担完成重大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校区将自然纳入重大成果培育范畴。

第十三条 经批准预启动的项目,校区鼓励相关学院人员共同参与。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参与人员所在机构平台认可,党政办公室、科技管理办公室审核,计入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根据重大项目需要,优先引进杰出人才,可在校区内外招聘专职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校区内为优先,项目结束,聘用合同结束;鼓励吸纳优秀毕业生参与项目。

第十五条 采用科研团队积分考核办法对重大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由重大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积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重大项目负责人可按重大项目执行年限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为鼓励校区内合作科研,经科技管理办公室批准,项目可设定若干子课题,由项目负责人与子课题负责人签订内部合作合同,双方所在机构平台、科技管理办公室签章后,课题经费在符合经费总预算的前提下,切割给子课题负责人支配,并计入子课题负责人所在机构平台经费统计范畴。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骨干可按重大项目岗条例规定申报晋升职称;若从其他系列晋升职称,排名前三位可视牵头一项省部级项目。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在项目经费到校之前,由重大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科技管理办公室、财务室认定,可按校区科技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提前启动该项目的财务运行,同时冻结等额经费。第十九条 对在研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运行需要,校区在有条件时可优先给项目组提供部分临时办公或实验场所,项目结束后交还校区(管理细则另行制定)。校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优先向重大项目组开放。

第二十条 根据重大项目预算,校区按比例给重大项目组经费奖励。对争取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的有功人员,经项目领导小组或科技管理办公室推荐,由校区批准,在项目审计完成后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校区科技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由校区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