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苏州校区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08-07-01浏览次数: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及国家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加强我校区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护我校区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受他人的侵犯,防止我校区无形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我校区广大师生员工智力劳动的优势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贯例,结合我校区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我校区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校名、校标、各种专用服务标记、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东南大学苏州校区科技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我校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申办,除负责各项知识产权的政策宣传、代理、登记、申报、法律状态的监控外,还对各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进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

 

第二章 权利的归属

 

第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或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保护的,其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归校区所有。

第五条 校区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本校区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须交科技管理办公室审查办理;对职务发明申请PCT或国外专利的项目,经校区同意并经校区统一安排后,可由校区资助专利申请的部分费用。

第七条 由校区主持,代表校区的意志创作并由校区承担责任的作品,其作者为校区,著作权归校区享有。

第八条 为完成校区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在职务作品中,主要利用校区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校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校区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校区享有,校区给予作者奖励。其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校区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九条 东南大学的校名以及其缩写“东大”,包括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seu”均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擅自加注在某“单位”名称的前面。

第十条 我校区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包括正式的在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退休、离休、辞职或调离本校区的职工在离开学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校区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也是我区校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其知识产权归校区所有。

第十一条 我校区出国的访问学者、进修工作、公派留学人员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作品,其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应归校区,与接收单位或派出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 凡参加我校区承担的主要科技项目的教职工和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离学校或毕业分配离校,必须签具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

 

第三章 使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本校区所有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时,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水平和效率,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在立项确定课题经费时,应当包括专利申报费用。

第十四条 在项目研制过程中,须进行跟踪检索分析,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必要时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确保科研项目的优势和主动权。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校区科技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的项目完成报告,并对完成的项目进行专利性的分析,预测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提出是否作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或申请专利及进行成果鉴定的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完成报告后对该技术进行专利性和保密性的审查,对具有专利性的,及时通知报告人进行专利申请,对需要保密的,按校区保密工作的规定办理,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在申请专利后,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 对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阶段性科研成果,应严格保密,对重大项目,课题组的参加人均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在发表论文和申报奖励前申报专利,维护校区的利益。

第十八条 凡参加国内外的各种科技成果展览会,技术交易会的科技成果,应是已申请专利的项目。尤其是参加国外的各种科技

成果展览或是技术交易,均需经我校区科技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发表论文、学术报告、讲学、学术会议、访问、参观、咨询、通讯等,应按照校区的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防止泄露校区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与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或委托开发的协议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和使用问题。

 

第四章 转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与外单位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属变更合同,须经校区科技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和备案。对外进行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 以专利使用权的实施许可方式进行独家专利技术许可的:发明专利许可费不低于12万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许可费不低于8万元人民币。

以专利权的转让式进行专利的权利转让的:发明专利权转让费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费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

具体许可与转让费与对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参照上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利许可或转让所得的收益,按校区关于横向课题经费的分配方式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依法享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校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给予奖励,该费用由校区支付,同时将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职务发明记入发明人的考核档案,作为晋级增薪、职务晋升等待遇的审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 校区鼓励对所有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进行实施或转让,对实施或转让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发明人给予重奖。

第二十七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使校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的评奖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区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变相许可使用校区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校区的法人作品造成校区无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校区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校区同意,不得使用校区的专有或专利技术或本职工作中作出的技术成果私自进行投资或经营,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名称或产品名称中带有东南大学校名、校标、专用标记的,必须先报请东南大学苏州校区科技管理办公室审批,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学校专有的名称、标记、商标、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的,校区将追究其责任,并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此对使校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校区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