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加快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1010工程”)的意见》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0-07-01浏览次数:429

政策要点

(一)“1010工程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各县级市、区相关引才政策外,同时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入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

  (1)给予50250万元的安家补贴。

  (2)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给予1004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3)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3年租金。

  (4)给予不少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总额10%的配套投资。

  (5)鼓励并支持领军人才企业做强做大。已获立项支持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3年内年销售超过5000万元的,再给予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以及1000万元以内的融资贷款担保。

2.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1010工程人才创业企业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给予510万元安家补贴。

3.按照《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016号),给予海外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4.按照《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通关、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享受特定生活待遇。

(二)“1010工程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业企业,可获得以下扶持:

1.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立项后除享受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给予的团队成员每人100万元的一次性个人补贴、连续三年每年50010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外,再按规定给予地方配套资助。

2.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国家****

3.优先推荐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聘任客座教授、研究员以及博士生或硕士生导师。

4.优先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资助,按照《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府办〔2009194号)并经审核通过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融资贷款担保、30万元的科技保险费补贴、50万元的贴息资助。

5.鼓励并支持领军人才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对承担国家“863”“973”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按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以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承担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重大项目的企业,按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以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6.优先辅导并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企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