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6-08-08浏览次数:1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园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苏园管规字【2014】9号),促进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技术辐射和转移水平,增强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助推地方新兴产业发展,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高校、科研院所是指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在园区设立的,以技术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企业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引导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加快人事、财务制度改革,优先将创新成果在本地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第三条 园区科信局每年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成果应用研究开发、转化及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的激励。

第四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创新成果应用研究并向企业转化,园区根据各单位上年度所获上级部门科研经费的20%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4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园区本地科技成果应用开发研究和团队建设。

第五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向区内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园区根据各单位上年度与企业开展技术合作的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1、根据各高校、科研院所上年度与区内企业实际发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20%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600万元,鼓励对科研人员、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进行激励。

2、对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内科技企业共建的联合研发平台,园区将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以上研发机构项目,并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对省级以上研发机构进行奖励。

3、对高校、科研院所向区内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等科技服务的仪器设备,以及围绕新兴产业发展、与政府、区内企业以及其它院校联合建立的中试平台,符合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政策条件的,可纳入平台共享网络体系,园区按现有公共服务平台补贴政策给予支持。

第六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园区将根据各项目实施情况给予以下补贴:

1、对获得高校、科研院所股份奖励的核心科研人员,园区根据股份折算金额的10%对科研人员进行一次性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

2、对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园区根据现有房租补贴及人才政策给予相应支持,对新注册企业参照《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园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给予研发奖励。

3、高校、科研院所在专业细分领域发展众创空间的,园区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给予启动资金、办公用房补贴等支持。

第七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积极进行资本运作,借助社会资本、校友联盟等方式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加大对孵化企业的投入,园区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基金参股等支持。

第八条 园区科信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高校、科研院所进行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

1、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机制,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进行转化收益奖励: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获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2、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对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人员建立激励制度。

3、开展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高校、企业之间的双向人才流动机制,具备合理的科研人员绩效、职称评价机制。

4、构建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创新平台网络,与区内企业共建研发平台,围绕新兴产业布局,与政府、企业及其它院校联合建立中试平台。

5、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等专业孵化机构,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6、鼓励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创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加大对孵化企业的投入。

第九条 园区在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并搭建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用于监督、规范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每年对各高校、科研院所上年度技术服务合同进行备案,并对各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单位,第二年将不再列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支持范围。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科教创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