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9-05-10浏览次数:272

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抢抓金融科技发展机遇,打造长三角金融科技创新与服务高地,促进金融和科技深度融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建设,主动承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科技服务职能,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金融场景的应用,全面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在园区快速、健康、创新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通过3年时间,集聚面向企业端的金融科技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打造长三角金融科技创新与服务高地:建成3~5个金融科技特色产业园和孵化基地,实现6~8家大型持牌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总部落户园区,培育10~15家超亿级的金融科技领军企业,聚集150家以上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金融科技企业,产值超200亿元。

二、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持牌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等深度融合,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业务流程,创新金融业务模式,提高金融风险识别能力等。本意见适用于:

  (一)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科技部门:银行、证券、保险、征信、支付、基金、互联网金融等持牌金融机构在园区设立的金融科技项目,包括独立法人公司、业务总部、总部级研究中心和创新实验室等。

  (二)金融科技创新企业: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金融业务进行革新的园区科技企业。上述企业需具有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营业收入中30%(含)以上来自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不低于50%。

  (三)金融科技服务部门:金融科技众创空间、金融科技协会和提供金融科技相关服务的部门。

三、政策措施

(一) 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引进金融科技项目

  1. 银行设立独立金融科技公司,项目人员不少于200人,给予5-10亿元财政性存款倾斜;设立隶属于总部的金融科技研究中心、运营中心等部门,项目人员数不少于100人,给予3亿元财政性存款;设立分行级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室,项目人员数不少于50人,给予1亿元财政性存款倾斜,人员以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为准;

  2. 支持央行、银保、证券监管机构、协会以及下属公司在园区设立监管、测试等金融科技机构,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运营补贴,持续三年;

  3. 经认定的持牌金融机构的重大金融科技项目落户园区,给予紧缺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5万元/年,三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员以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为准。

(二)加快金融科技创新企业集聚

  1. 金融科技创新企业入驻金融科技众创空间,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为30元/月,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2. 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申报园区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深入实施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办法》实施;

  3. 经认定的重大金融科技创新企业总部落户园区,给予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5万元/年,三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员以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为准。

(三)促进平台类金融科技设施发展

  1. 支持园区大数据平台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建立信用信息、数据交易、项目合作、融资信息对接等方面的金融科技数据应用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区域金融科技创新,每年给予200万运营补贴;

  2. 鼓励金融机构的商务楼宇设立金融科技众创空间,给予设立的众创空间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资金,经认定为“园区专业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年运营补贴,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实施;

  3. 支持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增挂金融科技产业园,加快载体建设,增强金融科技配套服务能力;鼓励各功能区整合现有载体资源,设立金融科技众创空间,享受众创空间政策,与金融机构等联合建设具有人工智能、保险等特色的金融科技产业园或孵化基地。

(四)设立金融科技专项引导基金

  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金融科技专项引导基金,与金融机构、龙头金融科技企业和投资机构等合作设立金融科技子基金,投资于符合园区金融科技发展方向的创新企业,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实施。

(五)支持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应用

  以应用创新为导向,鼓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区内金融机构与区内金融科技企业在安全与监管、支付清算、融资服务、智能营销、智慧生活等金融应用场景上合作,每年支持5-10个具有示范效应、成效明显的金融科技应用项目,分别给予金融监管或金融机构项目团队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六)扶持金融科技人才引进及培养

  经认定的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科技部门和金融科技企业可申请高端人才招聘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贴,以及博士后生活和购房补贴;金融科技专项培训列入政府指导性项目,予以补贴;经认定的紧缺骨干人才,可放宽人才引进落户社保缴纳时限限制,其配偶、子女可随迁至园区,购买自住住房,享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优惠,参照《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和《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实施;支持大学、研究机构开设金融科技教育、培训项目,培养金融科技复合型人才,并鼓励产学研合作。

(七)增强金融科技协会行业服务能力

  支持金融科技协会完善金融科技生态圈,促进国际间、区域间和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加强行业分析研究,建立企业协调服务机制,加大园区金融科技品牌宣传,举办金融科技论坛活动等。

(八)支持举办金融科技应用博览会

  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博览会,展示最新金融科技应用,打造园区金融科技品牌,为建设长三角金融科技服务基地提供支撑。

四、附则

  (一)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金融管理服务局、组织部、经济发展委员会、科技与信息化局、各功能区、招商部门和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参与,建立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符合本意见条件的项目,经联席会议初审后形成项目名单和政策兑现方案,报管委会审核。

  (二)对于超过本意见政策支持范围的重大金融科技项目,经管委会专题会议审核认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兑现。

  (三)金融科技众创空间的启动经费和运营补贴,以及入驻金融科技企业的房租补贴由本意见兑现,其他相关补贴或奖励由众创空间政策兑现;金融科技领军人才项目、高端人才招聘、博士后工作站、专项培训项目、落户等相关人才政策由领军人才、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人才安居政策兑现。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五)如有本意见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兑现中如需经专业机构审计,审计费用由园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六)本意见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