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学院、系所等科研单位能动性,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间接费用的定义和预算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专项、基金等)、省部级科技项目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按间接费用要求核算。对间接费用核算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并应按照政策允许的上限编报间接费用预算。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二、管理职责
科研院、社科处是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负总责,具体负责间接费用的预算核定、费用切割、绩效考核及下拨等。
财务处负责有关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算工作。
项目所属学院、系所等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的间接费进行二级管理,对单位统筹部分间接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间接费中的绩效发放、课题管理费的使用负责,保证间接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相关性。
三、间接费用使用管理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间接费用分为学校间接费用、学院系所间接费用及项目间接费用。其中,学校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科技成果培育及科研项目奖励等方面;学院系所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院系所对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支撑支持、监督检查、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科研绩效等方面,由院系自主统筹使用;项目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组公共资源开支、团队管理费(课题管理费)以及绩效支出等。
为更好地激发学校科研组织活力,调动一线科研人员积极性,学校结合科研绩效评价,扩大项目负责人对间接费用的统筹权与自主权,项目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由项目组自主确定,不设比例限制。
为更好的强化学院在学校科技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学院间接费用中的办公经费和绩效支出比例各占50%。
间接费实行总量控制,优先保障学校科研成本补偿。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外拨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积极争取,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如对方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按学校分配政策对实际到位的经费进行核定。
四、间接费用分配原则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专项、基金等)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人文社科项目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中分配比例如下:
分配比例 | ||||
合计 | 学校间接费用 | 学院间接费用 | 项目(课题、团队)间接费用 | |
一、科技专项、基金 | ||||
500万以下 | 20% | 7% | 3% | 10.0% |
500万到1000万 | 15% | 4.5% | 3% | 7.5% |
1000万以上 | 13% | 3.5% | 3% | 6.5% |
二、人文社科 | ||||
50万元以下 | 30% | 4% | 3% | 23% |
50万到500万 | 20% | 3% | 2% | 15% |
500万元以上 | 13% | 2% | 1% | 10% |
绩效支出的下拨实施绩效考核制度,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与成果挂钩。
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科研院、社科处制定。
五、其他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科研院、社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