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苏州工业园区2020年度人才薪酬补贴的通知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21-05-10浏览次数:1445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集聚高端和急需人才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20〕14号)精神,现就组织申报园区2020年度人才薪酬补贴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园区注册成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人员申报园区人才薪酬补贴:

1.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江苏省双创人才计划、姑苏人才计划、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企业;

4.航空航天、智能装备、机器人等高端装备制造企业,5G及下一代通信网络、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科技和检验检测服务、软件和信息化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总部经济、数字经济、金融、专业服务、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医疗等领域单位;

5.科教创新区内高校,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内工业智能化、绿色环保、文体旅领域单位。

园区国有企事业单位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对象

园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原则上正常缴纳园区社保或者个税;

2.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间工资薪金40万元以下(不含40万元);

3.申报对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可放宽至45周岁;

4.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企业引进的硕士以上优秀应届毕业生优先支持。企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不纳入申报对象。

三、补贴标准

1.具有硕士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人才,按照申报前一个月月工资薪金收入的20%*12个月计算补贴金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计;

2.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按照申报前一个月月工资薪金收入的30%*12个月计算补贴金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计;

3.补贴金额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自理。

四、申报受理

1.申报时间:2021年5月8日至5月31日。

2.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才进入“苏州工业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选择人才补贴-人才薪酬补贴申报,点击底部“在线办理”登录进入园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系统,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具体操作方式请参见《苏州工业园区2020年度人才薪酬补贴网上申报指引(操作手册)》(附件);人才申请名单由所在单位按推荐顺序进行排列。

3.认定程序:

网上初审: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照条件,审核企事业单位及申报人资质、相关材料的完整度以及材料与所填信息的匹配度,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备后方可通过初审。

专家评审:2021年6月16日至7月11日,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申报人人才评价积分及其他事项完成评审,形成复审通过人员名单。

现场审验:2021年7月12日至7月31日,通过复审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原件至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审验。

认定发文:2021年8月1日至8月31日,建议补贴名单报园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即正式发文公布补贴名单;公示有异议,由园区组织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补贴拨付: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受补贴人员根据要求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薪酬补贴拨付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0月15日前一次性拨付2020年度人才薪酬补贴。

五、其它事项

1.已获得过薪酬补贴的人才可继续申请,但需重新申报评审,累计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符合申报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当年度申报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人。

2.已入选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者,不纳入申报对象;获补贴人员若在2021年8月31日前从申请单位离职的,本年度薪酬补贴不予发放。

3.受补贴人才及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申报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申领园区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4.薪酬补贴申报开始后,后续工作信息将通过申报系统和园区智慧人才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请及时关注。


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